《全面建設清廉澤州——紀法微課堂》 | 第一期:如何準確把握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
發布時間:2023-03-21 信息來源:澤州縣融媒體中心
為推動紀法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教育引導全縣廣大黨員干部始終明紀法、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由縣紀委監委主辦、縣融媒體中心承辦,特開設“紀法微課堂”專欄,采取問答的形式,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條規進行詳細解答。全縣廣大黨員干部要認真學習貫徹,時時處處用紀律的尺度衡量和校準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1.對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行為,應當如何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span>
規定該條的目的,是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從事各種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收入,保證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同時促進公職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專心做好本職工作。根據該條規定,有這些違法行為的,要視情況予以警告直至開除的政務處分。
2.如何把握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營利性活動”,是指各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經商、辦企業、從事有償中介,以及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需要明確的是,適用該條規定有一個前提,就是違反了公職人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不同身份的公職人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規定,如《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但對于公職人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據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類型進行判斷。比如,對于公務員的規定比較嚴格,《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對于事業單位中的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要給予相應處分。但同時國家也出臺相應規定,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創新創業活動。對于國有企業中的公職人員,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對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則沒有特殊的限制。因此,適用《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時應把握“違反規定”的要件和違反廉潔要求的實質,不能將公職人員的正當經濟行為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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